优化营商环境要暖企护企,这些做法不可取……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梦婷 2023-09-19 15:28:10

各地都在积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浏览各地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时发现,部分采购文件中依然有违背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影响了公平、公正。下面从中选了三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投标人承诺少一个字,是否应扣分?

某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规定:供应商每承诺满足项目需求书第1条—10条中的任意一条得4分,最多40分。其中,第2条为“提供投标产品相关保障责任及具体服务细则”。

A供应商投标文件针对第2条的响应承诺少了一个“提”字。评标委员会以此认定该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故A供应商针对第2条的承诺为0分。

湖北省钟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股股长沈华伟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案例中,供应商少写一个‘提’字,核心意思没改变,不会被误解成其他意思,就应当要求供应商澄清,这属于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直接扣分是不合理的。”

承诺函项目编号写错,应被认定无效响应吗?

某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B供应商由于响应文件中《无违规情况承诺函》的项目编号写错,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响应。B供应商认为写错的承诺函项目编号非实质性条款,对此进行了质疑、投诉。

湖北省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一科负责人兰旋认为:“本案例供应商承诺函项目编号写错不是实质性响应要求,不影响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如果评审专家认为有问题,应当要求其进行澄清。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电子化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文件合理吗?

某货物公开招标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要求供应商开标后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电子化采购只要供应商在线提供电子响应文件就可以,纸质响应文件是用电子上传的投标文件打印的,并非重新编写,所以纸质响应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是一样的。另外,要求开标后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文件,还是要以先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这个纸质投标文件是无效的。”

该专家表示:“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为预防意外情况发生,比如系统不稳定、故障等,为保证采购活动能够进行下去,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补救措施,例如,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但本案例招标文件并未说明开标后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用途,所以这个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评审专家虞靖彬认为:“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第三条中的规定,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电子化采购是为了减轻供应商负担,提高采购效率采取的举措,要求开标后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做法背离了全流程电子化的初衷。”

“上述三个案例的做法都违背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根据38号文规定,应当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兰旋认为:“首先,采购文件应合理设置实质性条款,对细节要求不能过于严苛;其次,因供应商粗心出现的问题,只要是可以澄清的地方,评审专家应该要求供应商澄清,这样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保证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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